13 职业安全


13.0.1 联合发电站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职业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13.0.2 职业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3.0.3 储能电池室、配电间、逆变器室、变压器室、综合楼、库房、车库、作业场所等的防火分区、防火隔断、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和消防通道设计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和《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的规定。
13.0.4 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规定。
13.0.5 电气设备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和防止误操作的措施,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DL/T5352和《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25295的规定。
13.0.6 联合发电站应设置防直击雷设施,并应采取安全接地等措施,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和《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4的规定。
13.0.7 防电灼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25295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的规定 。
13.0.8 防坠落伤害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和《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的规定。
13.0.9 防暑、防寒、防潮、防噪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
13.0.10 防非电离辐射和电离辐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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